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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07 访问次数:

  黑政办发〔2012〕88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妥善应对成品油价格大幅波动对道路运输行业的影响,合理调控运力增长,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减轻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负担,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道路运输(包括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和旅游客运等)是现代综合运输体系的基础,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也是重要的服务行业,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城乡运输需求、方便人民群众便捷出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研究解决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完善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加强市场监管,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清理和规范收费,减轻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负担

  20136月底前,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涉及道路运输的各类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要全面清理货运代理、道路客货运场站、货运配载中心等针对道路客货运输司机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借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向道路客货运输司机强行收取任何费用。要加大对涉及道路运输行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一经发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建立完善道路运输运价和油价联动机制,消化油价大幅波动对运输成本的影响

  ()建立健全道路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成品油价格上涨或回落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及时调整燃油附加费,妥善疏导因成品油价格大幅波动造成的运输成本变动影响。

  )建立道路班车客运政府指导价制度。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可根据运输成本变化和市场供需等情况对运价实行浮动,上浮、下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运价的30%。加班车、定线旅游车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管理。

  ()加强货运价格监控。各级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道路运输协会作用,积极指导其采取依法合规、符合市场规则的方式,将分散的道路货运经营者组织起来,提高经营者议价地位和能力,指导道路货运经营者实行运输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

  ()省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统一规范的道路货物运输合同文本,明确承托运双方的责任义务、运费结算以及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要加大对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合同违约行为。

      ()省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旅游客运、道路货运运价的监督管理,旅游客运、道路货运运价不得低于成本价。

  四、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支持道路运输行业加快发展

  ()加强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道路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落实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资金,减免建设经营费用。国家公路运输枢纽规划、全省道路客货运场站规划范围内的客货运场站、物流园区、城市综合客运枢纽等要纳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资范围,给予投资补助,保障投资额度和用途,确保道路运输基础设施的规模和功能。省发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和建设时序,有序推进项目实施。

  ()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基金要向城市公共交通倾斜,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建设的需要。各级政府要建立规范的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政策性亏损评估和补贴制度,将公共交通场站作为新建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机场、码头、汽车站等工程项目的配套设施,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的,不予审批、验收。在“十二五”期末前免征城市公交企业新购置公交车辆的车辆购置税。

  ()出台道路通行费优惠政策。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道路通行费实行七五折优惠。对于客车和采用ETC(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交费的车辆给予适当优惠。省内定期定线运行的客运企业公车公营车辆达到150台以上的,视企业规模给予优惠。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多轴大型货运车辆给予适当优惠。具体标准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管局制定。

  五、加强道路货运行业动态监测,完善运力宏观调控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道路货运市场准入管理,严格审查车辆技术状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条件,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车辆和非法改装车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许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落户。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道路货运市场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告道路货运市场供需状况、运输成本、运价水平、平均利润率等重要信息,建立道路货运运力退出机制,确保供求关系基本平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打击非法营运。异地经营3个月以上的营运车辆,要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纳入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货运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整合信息资源,对经营者和货源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公交客运、危险品运输实体化、集约化经营。除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外,今后不再批准单车经营。

  ()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通过推广合同运输、大宗货物运输招投标制等手段,促进货运企业规模化发展。

  六、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推动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发展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明确安全岗位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重型货运车辆、半挂牵引车、危险品运输车辆经营者要逐步安装使用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动态监控装置。()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动态监管,配备专职人员实时监控车辆行驶状态。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维护保养。客运场站要严格管理制度,落实安检责任。

  ()各市()、县()政府(行署)要加大GPS动态监管平台的资金投入,保证GPS动态监管平台有效运营。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道路运输企业交通事故赔偿互助保障机制,增强道路运输企业抗风险能力。

  七、关心职工生活,保障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转变工作作风,组织干部经常深入到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公交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客货运场站和从业人员中间,采取座谈、走访等多种形式,及时了解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和利益诉求,切实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各级人社、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与司机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严禁道路运输企业向司机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和保证金,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充分发挥工会对维护职工权益作用,建立工资增长的协商机制。

  ()各级道路运输协会要紧密联系道路运输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跟踪掌握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了解广大从业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利益诉求,并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解释工作。要全面掌握道路运输车辆实载率、运输成本、运价、经营收益、从业人员收入等情况,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客观反映行业发展动态。

  八、落实工作责任,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做好道路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各级政府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因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当引发非法聚集等不稳定事件的,应当视情况责令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出现的不稳定苗头和问题,要第一时间快速反应,及时稳妥处置,避免激化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对借机从事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及时依法予以处置。要积极宣传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运价油价联动、财政补贴、减轻不合理负担等措施,正确引导舆论,为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