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发布时间:2015-05-07 访问次数:

GB/T16739.1-2004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673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 16739.2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 汽车专项维修 业户

  3.术语和定义

  GB/T 56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16739的本部分。

  3.1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the enterprise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2 小型车 small vehicle

  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

  3.3 大中型客车 large and medium passenger vehicle

  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

  3.4 大型货车 heavy-duty goods vehicle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4.人员条件

  4.1 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业务、价格核算、维修(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关键岗位至少应配备1人,并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4.3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4.4 检验人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其中至少应有1名总检验员和1名进厂检验员。

  4.5 业务人员应熟悉各类汽车维修检测作业,从事汽车维修工作3年以上,具备丰富的汽车技术状况诊断经验,熟练掌握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

  4.6 企业工种设置应覆盖维修业务中涉及到的各专业。维修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应达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5.组织管理条件

  5.1 经营管理

  5.1.1 应具有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规等文件资料。

  5.1.2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5.1.3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5.1.4 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5.2 质量管理

  5.2.1 应具有汽车维修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5.2.2 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5.2.3 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

  5.2.4 应建立汽车维修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帐。汽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等。

  6.安全生产条件

  6.1 企业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6.2企业应有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6.3 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均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6.4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7.环境保护条件

  7.1 企业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7.2 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7.3 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应设有通风设备。

  7.4 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8.设施条件

  8.1 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

  8.1.1 企业应设有接待室,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40m2,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

  8.1.2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及单价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8.2 停车场

  8.2.1 企业应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0㎡,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150㎡。

  8.2.2 企业租赁的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8.2.3 停车场地面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

  8.3 生产厂房

  8.3.1 生产厂房地面应平整坚实,面积应能满足表1~3所列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800㎡,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0㎡。

  8.3.2 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9.设备条件

  9.1 企业应配备与其所承修车型相适应的量具、机工具及手工具。量具应定期进行检定。

  9.2 企业应配备表1~3所列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检测设备,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9.3 各种设备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9.4 各种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表3所列检测设备应通过型式认定,并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9.5 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合9.39.4的要求。

1  通用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1

钻床

2

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

3

气焊设备

4

压力机

5

空气压缩机

2  专用设备

序号

设 备 名 称

大中型

客车

大型

货车

小型车

其它要求

1

换油设备

2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3

轮胎螺母拆装机

-

4

车轮动平衡机

5

四轮定位仪

-

-

6

转向轮定位仪

-

7

制动鼓和制动盘维修设备

-

8

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

-

9

总成吊装设备

10

汽车举升机

-

-

一类应不少于5

11

地沟设施

-

一类应不少于2

12

发动机检测诊断设备

应具备示波器、转速表、发动机检测专用真空表的功能。

13

数字式万用电表

14

故障诊断设备

-

-

15

气缸压力表

16

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

-

-

17

正时仪

18

燃油压力表

-

-

19

液压油压力表

20

连杆校正器

允许外协

21

无损探伤设备

修理大中型客车必备,其它允许外协

22

车身清洗设备

-

-

23

打磨抛光设备

-

24

除尘除垢设备

-

25

型材切割机

26

车身整形设备

27

车身校正设备

-

-

28

车架校正设备

-

二类允许外协

29

悬架试验台

-

-

二类允许外协

30

喷烤漆房及设备

-

31

喷油泵试验设备

允许外协

32

喷油器试验设备

33

调漆设备

-

34

自动变速器维修设备

(见GB/T16739.2-20045.4.4

-

-

35

立式精镗床

36

立式珩磨机

37

曲轴磨床

38

曲轴校正设备

39

凸轮轴磨床

40

激光淬火设备

41

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

序号

设 备 名 称

大中型

客车

大型

货车

小型车

其它要求

注:√ ——要求具备,- ——不要求具备。

3  主要检测设备

序号

设 备 名 称

其它要求

1

声级计

2

排气分析仪或烟度计

3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

二类允许外协

4

侧滑试验台

二类允许外协

5

制动检验台

修理大型货车及二类允许外协

6

车速表检验台

二类允许外协

7

底盘测功机

允许外协

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具备的通用条件,以及各专项维修的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三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专维修业户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673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 56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16739的本部分。

  3.1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the enterprises f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special items

  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门窗玻璃安装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

  4.通用条件

  4.1 从事专项维修关键岗位的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 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4.3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4.4 生产厂房的面积、结构及设施应满足专项维修作业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要求。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地面应平整坚实。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应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4.5 配备的设备应与其生产作业规模及生产工艺相适应,其技术状况应完好,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检测设备及量具应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4.6 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安装、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5 专项维修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条件

  5.1 发动机修理

  5.1.1 人员条件

  5.1.1.1 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人员等均应经过有关培训,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5.1.1.2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发动机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5.1.1.3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5.1.1.4 检验人员应不少于两名。

  5.1.1.5 发动机主修人员应不少于两名。

  5.1.2 组织管理

  5.1.2.1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5.1.2.2 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实施。

  5.1.3 设施条件

  5.1.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5.1.3.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

  5.1.3.3 生产厂房应不少于200㎡。

  5.1.4 主要设备 :压力机;空气压缩机;发动机解体清洗设备;发动机等总成吊装设备;发动机试验设备;废油收集机; 数字式万用电表;气缸压力表;量缸表;正时仪;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燃油压力表;喷油泵试验设备;喷油器试验设备; 连杆校正器;排气分析仪; 烟度计; 无损探伤设备; 立式精镗床;立式珩磨机;曲轴磨床; 曲轴校正设备; 凸轮轴磨床; 激光淬火设备;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

  5.2 车身维修

  5.2.1 人员条件

  5.2.1.1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人员应符合5.1.1.15.1.1.3的要求。

  5.2.1.2 检验人员应不少于一名。

  5.2.1.3 车身主修及维修涂漆人员均不少于两名。

  5.2.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

  5.2.3 设施条件

  5.2.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5.2.3.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

  5.2.3.3 生产厂房应不少于120㎡。

  5.2.4 主要设备 :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气焊设备;压力机;空气压缩机;汽车外部清洗设备;打磨抛光设备;除尘除垢设备;型材切割机;车身整形设备;车身校正设备;车身尺寸测量设备;喷烤漆房及设备; 调漆设备(允许外协)

  5.3 电气系统维修

  5.3.1 人员条件

  5.3.1.1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人员应符合5.1.1.15.1.1.3的要求。

  5.3.1.2 检验人员应不少于一名。

  5.3.1.3 电子电器主修人员应不少于两名。

  5.3.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

  5.3.3 设施条件

  5.3.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5.3.3.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

  5.3.3.3 生产厂房应不少于120㎡。

  5.3.4 主要设备 :空气压缩机; 故障诊断设备;数字式万用电表;充电机; 电解液比重计;高频放电叉;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允许外协);电路检测设备。

  5.4 自动变速器修理

  5.4.1 人员条件

  5.4.1.1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人员应符合5.1.1.15.1.1.3的要求。

  5.4.1.2 检验人员应不少于一名。

  5.4.1.3 自动变速器专业主修人员应不少于两名。

  5.4.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

  5.4.3 设施条件

  5.4.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5.4.3.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

  5.4.3.3 生产厂房应不少于200㎡。

  5.4.4 主要设备:自动变速器翻转设备;自动变速器拆解设备;变扭器维修设备;变扭器切割设备;变扭器焊接设备; 变扭器检测(漏)设备;零件高压清洗设备;电控变速器测试仪;油路总成测试机;液压油压力表;自动变速器总成测试机; 自动变速器专用测量器具。

  5.5 车身清洁维护

  5.5.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两名经过专业培训的车身清洁人员。

  5.5.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40㎡。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5.5.3 主要设备:举升设备或地沟;汽车外部清洗设备及污水处理设备;吸尘设备;除尘、除垢设备;打蜡设备; 抛光设备。

  5.5.4 节水条件

  取得节水管理部门的批准,符合当地节水及环保要求。

  5.6 涂漆

  5.6.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涂漆人员。

  5.6.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120 ㎡。停车场面积不少于40㎡。

  5.6.3 主要设备: 举升设备; 除锈设备; 砂轮机; 空气压缩机; 喷烤漆房(从事轿车喷漆必备)或喷漆设备; 调漆设备(允许外协);吸尘、通风设备。

  5.7 轮胎动平衡及修补

  5.7.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轮胎维修人员。

  5.7.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5.7.3 主要设备:空气压缩机; 漏气试验设备; 轮胎气压表;千斤顶;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轮胎轮辋拆装、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轮胎修补设备;车轮动平衡机。

  5.8 四轮定位检测调整

  5.8.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人员。

  5.8.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40㎡。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5.8.3 主要设备: 举升设备; 四轮定位仪; 空气压缩机;轮胎气压表。

  5.9 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

  5.9.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人员。

  5.9.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40㎡。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5.9.3 主要设备:不解体油路清洗设备; 换油设备;废油收集设备;举升设备或地沟;空气压缩机。

  5.10 喷油泵、喷油器维修

  5.10.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高压油泵维修人员。

  5.10.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5.10.3 主要设备:喷油泵、喷油器清洗和试验设备;喷油泵-喷油器密封性试验设备(从事喷油泵、喷油器维修的业户);弹簧试验仪;千分尺;厚薄规。

  5.11 曲轴修磨

  5.11.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曲轴修磨人员。

  5.11.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60㎡。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5.11.3 主要设备:曲轴磨床; 曲轴校正设备; 曲轴动平衡设备;平板;V型块;百分表及磁力表座;外径千分尺;无损探伤设备;吊装设备。

  5.12气缸镗磨

  5.12.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气缸镗磨人员。

  5.12.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60㎡。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5.12.3 主要设备:立式精镗床;立式珩磨机;压力机;吊装起重设备;气缸体水压试验设备;量缸表;外径千分尺; 厚薄规;激光淬火设备(从事激光淬火必备);平板。

  5.13 散热器维修

  5.13.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专业维修人员。

  5.13.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5.13.3 主要设备:清洗及管道疏通设备;气焊设备; 钎焊设备;空气压缩机; 喷漆设备;散热器密封试验设备。

  5.14 空调维修

  5.14.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空调维修人员。

  5.14.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40㎡。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5.14.3 主要设备: 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气焊设备; 空调电器检测设备; 空调专用检测设备; 数字式万用电表。   

  5.15 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

  5.15.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

  5.15.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5.15.3 主要设备: 缝纫机; 锁边机;工作台或工作案;台钻或手电钻;电熨斗;裁剪工具; 烘干设备。

  5.16 汽车玻璃安装

  5.16.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

  5.16.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5.16.3 主要设备:工作台;玻璃切割工具;注胶工具;玻璃固定工具;直尺、弯尺;玻璃拆装工具;吸尘器。

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 18189-200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的环境与场地、设备、人员、管理制度以及流动资金等条件。本标准适用于一类、二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批和年度审验。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摩托车修   Motorcycle Maintenance and Reqair

  摩托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

  22  总成大修   Major Repair of Unit

  用修理或更换主要零部件的方法,恢复摩托车总成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摩托车总成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23  摩托车维护   Motorcycle Maintenance

  为维持摩托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

  24  摩托车小修   Current Repair of Motorcycle

  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摩托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25开业条件  Requirements for Being Managed
摩托车维修企业在环境与场地、设备、人员、管理制度以及流动资金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3  分类

  摩托车维修业共分两类,分别为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摩托车维修业户。

  31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

  从事摩托车总成大修、摩托车维护及摩托车小修的企业。

  32二类摩托车维修业户

  从事摩托车维护、摩托车小修的业户。

  4  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41  环境与场地

  41.1  企业应有与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

  41.2  生产作业厂房面积不少于80㎡。

  41.3  生产厂房不得用易燃材料建造。厂房应整洁、明亮、通风、排水、照明设施良好,消防及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并符合有关规定。

  41.4  企业的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42  设备

  摩托车维修企业应配备与其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维修、检测设备。所有设备应保持完好,其性能精度应符合有关要求

  42.1  维修设备(工具)

  a) 零件清洗设备;

  b) 铿缸设备(允许外协)

  c) 磨缸设备(允许外协)

  d) 气门座铣削及气门与门座研磨设备或工具;

  e) 举升作业平台(不少于3)

  f) 轮胎拆装设备或专用工具;、

  g) 补胎专用工具;

  h) 充电设备;

  i) 钻床;

  j) 涂漆设备(允许外协)

  k) 压力机;

  l) 空气压缩机;

  m) 钳工作业台及工具;

  n) 焊接设备;

  o) 砂轮机;

  p) 维修专用工具及各种拉压具;

  q) 扭力扳手。

  42.2  量具、仪表

  a) 外径千分尺;

  b) 内径千分尺;

  c) 磁吸表座;

  d) 游标卡尺;

  e) 厚薄规;

  f) 万用表;

  g) 转速表;

  h) 轮胎气压表;

  i) 气缸压力表;

  j) 点火正时测试仪;

  k) 检验平板;

  l) 平尺;

  m) 排气分析仪;

  n) 制动试验台(允许外协)

  43  人员

  43.1  管理人员

  a) 必须至少有一名具有本专业知识并取得所从事专业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任职资格证书、为本企业正式聘用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工作;

   b) 应有取得“会计证”的财务人员和经交通行业培训的价格结算人员(价格结算人员可由财务人员兼任)

  43.2  技术工人

  a) 直接从事生产的技术工人不少于6人,应至少有2名中级以上摩托车维修工,并配备持证焊工;

  b) 各工种技术工人必须经交通行业培训,持证上岗。

  43.3  质量检验人员

  必须至少配备1名专职质量检验员,负责摩托车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和竣工出厂检验。

  a) 质量检验人员应具有摩托车维修中级工以上证书,同时应持有相应的摩托车驾驶证;

  b) 质量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交通行业培训考核,并取得“质量检验员证”,持证上岗。

  44  管理制度

  44.质量管理

  a) 应备有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摩托车维修技术标准及所承修摩托车的维修技术资料。

  b) 应制定质量保证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及其他相应制度。

  44.2  安全生产

  应制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5流动资金

  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的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

  46  中外合资(合作)维修企业和特约维修中心()条件

  46.中外合资(合作)的摩托车维修企业,必须是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除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对合资(合作)企业特定的各项要求;

  46.2  特约维修中心()必须为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除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摩托车生产厂家对特约维修中心()特定的各项要求。

  5  二类摩托车维修业户开业条件

  51  环境与场地

  51.1  业户应有与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地。

  51.2  生产作业厂房面积不少于30㎡。

  51.3  生产厂房不得用易燃材料建造。厂房应整洁、明亮,通风、排水、照明设施良好,消防及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1.4  业户的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52  设备

  摩托车维修业户应配备与其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维修、检测设备。所有设备应保持完好,其性能精度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52.1  维修设备(工具)

  a) 零件清洗设备;

  b) 气门研磨设备或工具;

  c) 举升作业平台;

  d) 轮胎拆装设备或专用工具;

  e) 补胎专用工具;

  f) 充电设备;

  g) 压力机;

  h) 空气压缩机;

  i) 砂轮机;

  j) 钳工作业台及工具;

  k) 维修专用工具及各种拉压具。

  52.2  量具、仪表

  a) 外径千分尺;

  b) 内径千分尺;

  c) 磁吸表座;

  d) 游标卡尺;

  e) 厚薄规;

  f) 万用表;

  g) 转速表;

  h) 轮胎气压表;

  i) 气缸压力表。

  53  人员

  53.1  维修业户必须有专人负责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53.2  直接从事生产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人。

  53.3  技术工人必须经交通行业培训,持证上岗。

  54  管理制度

  54.1  必须备有所承修摩托车的维修技术资料及有关技术标准。

  54.2  应制定质量保证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及其他相应制度。

  54.3  应制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5  流动资金

  二类摩托车维修业户的流动资金不少于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