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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公路工程未进行交工验收 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4-14 访问次数: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审核转报
职权名称 公路工程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处罚
权力来源及

 

实施依据

权力来源 实施依据 具体内容
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各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没有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法定行使主体名称 bet28365365体育投注 法定行使主体性质 机关
实际行使主体名称 bet28365365体育投注公路管理处 实际行使主体性质 参公事业单位
承办机构 公路管理处
承办责任人 常春野 承办责任人职务 处长
咨询电话 6160063 监督电话 4261049
共同实施部门  
行政相对人 个人 企业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
行使职权次数
   
备注  
各方意见
  审批阶段 清理意见 审核理由及补充意见
呈报单位意见
1报阶段 保留(不需规范主体)  
工作组意见
1审阶段 保留(不需规范主体) 依据充分